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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政策及法规宣讲提纲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4-9 22:58:21  

教师继续教育有关政策及法规宣讲提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的相继实施,特别是《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根据《教育法》中“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中“广大中小学教师享有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履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1999年教育部先后颁布了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第八号令《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两个“规定”的颁布,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走向法制轨道的标志,它对于提高教师的素质,建设教师队伍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解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基本文件;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川教[2006]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师德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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