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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1-28 21:36:19  
 

    新聘任校长实行一年试岗期,在试岗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岗期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察,合格者,正式聘任并签定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在竞聘校长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职称、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成员;

    (三)威胁、恐吓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成员;

    (四)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教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员签字、加盖印章以及受聘人签字后生效。

    聘任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第二十条  聘任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聘岗位名称、工作目标及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岗位工作报酬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其他有关聘任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聘任相同职位:

    (一)在同一学校连续受聘同一职位满三届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受聘的;

    (三)经考核不具备胜任本职工作能力的;

    (四)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

第六章  聘任合同的履行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受聘校长履行合同的考核和奖惩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中小学校长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考核应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晋级、评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校长的年度考核通过校长述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校长的聘期届满考核,应通过校长公开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访谈、抽查资料、形成结论、评定等次等程序,检查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校长任期考核档案。上级督导部门对学校工作的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工作的考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工作的评议,以及年度考核,均应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校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先进的办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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