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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长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未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1-28 21:36:19  
 

    (九)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经调查确认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校长本人,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  受聘校长在聘期内申请辞职,本人必须提前60天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人情况和学校实际在收到申请书的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本人。未经批准,受聘校长应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后,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校长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6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在调查处理期间,校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受聘校长经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立案审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宣布暂停其职务。

第八章  受聘校长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需

    要,按照校长职务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中小

    学校长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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