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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12-3 10:56:15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规范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条  参加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简称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四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学业水平考试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合法、公开、公平、适当。
第五条  各市(州)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对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负责对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应提前制定重大事件的应急方案,考试期间一旦发生重大作弊或泄密事件,在第一时间逐级报告给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纪工委,并会同当地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有效措施查实情况。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或进入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密封区外填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加强教育。
第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考场,或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九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确认签名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对考生拒不签字的,由考点主考、监考人员及领队老师一起签字确认。
(四)审核处理:县(市、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根据《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确定考生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市(州)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市(州)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核准处理后正式向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下达《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处理通知书》,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违规考生学校,学校通知违规考生。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延后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登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给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试卷装订出现倒装、试卷密封不严、试卷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市(州)范围内予以通报。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卷,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评卷过程中擅自揭封、查询考生分数,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先进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弊所涉及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处:
(一)试卷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考试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卷泄密的;
(二)在试卷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
(三)窃取、损毁试卷(包括备用卷、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的;
(四)用其他行为致使试卷泄密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一)漏收、漏订或遗失考生答卷的;
(二)遗失学业水平考试重要材料的;
(三)命题、印卷有重大差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考点,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考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五年内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职称晋升、先进荣誉评比,考点不得参与等级学校评定及各类先进荣誉评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设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事件举报信箱,地址为四川省教育厅,电话号码为028-86120175,邮政编码为610041。举报内容要确实,并署明姓名、联系方式。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第十八条  受到处理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重新复核处理;如仍有异议,则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规定从2010年秋季入学的学生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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