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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最新版)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4-8-15 13:16:53  
达市发改价格〔2014〕398号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经发局、市级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和代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办学单位结合达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达市教〔2014〕40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分类制定(详见附表)。新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取消了达市价发〔2010〕191号文的“城市小学自愿托管费”、“高中阶段以及城市初中自行车自愿停放费”,进一步规范了其他事项。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各地要将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学校应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相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号。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加强资金和票据管理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部际办函〔2014〕10号)规定:“学生自行车管理属于校园安全保卫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学校承担。部分学校面积狭窄,没有为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条件的,实际中确有必要租用校外空地停放学生自行车的,申报当地财政部门给予专项补贴,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只能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用于代收费项目。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五、强化工作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设立监督岗、举报投诉电话,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工作力度,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问题,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问题,发改、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于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根据首问责任制要求,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将组织力量对全市公办中小学的收费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本通知从2014年6月30日起执行5年。原《达州市物价局达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达市价发〔2010〕191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达州市发展改革委        达州市教育局
2014年6月20日
附: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教育局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城市小学、初中
1.教辅材料费  按照当年市教育局确定的教辅用书目录实际发生价格收取。
2.伙食费  学校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3.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小学、初中
1.教辅材料费  按照当年市教育局会确定的教辅用书目录实际发生价格收取。
2.伙食费  学校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二、高中阶段学校
1.教辅材料费  按照当年市教育局确定的教辅用书目录实际发生价格收取。
2.课本费  每生每期300元。
3.作业本费  每生每期30元。
4.伙食费  学校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5.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执行。
按照市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要求
(一)学生在校蒸饭,学校应免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实行食堂供餐的,可统筹考虑国家补助资金,按照非盈利和自愿的原则收取伙食费,提供完整的午餐或晚餐。
(二)学生自愿购买各地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各地从中选择的每一年级教辅材料总金额即为该年级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
(三)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强制学生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均属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不得越权制定非授权标准。
编者:从2014年6月30日起执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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