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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文)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4-10-23 8:20:48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达州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我市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社会共治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级政府)、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 对县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落实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责任制度。
  (二)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不得少于2次。
  (三)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措施,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五)依法实施食品安全许可,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管,开展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清查整治工作。
  (六)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诚信档案,对其实行诚信分类管理,引导其诚信守法经营。
  (七)加强抽样检验检测,完成国家、省、市布置的食品抽样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任务,综合分析检(监)测结果,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排除食品安全隐患,按规定按程序发(公)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食品评价性抽样检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八)制订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九)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媒体舆论正面宣传报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监管工作信息。
  (十一)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经费投入年增长比率超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年增长比率。
  (十二)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落实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十三)完成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五条 对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机制,纳入部门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诚信档案,对其实行诚信分类管理,引导其诚信守法经营。
  (五)加强抽样检验检测。规模以上企业实行自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完成国家、省、市布置的食品抽样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任务,对检(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排除食品安全隐患,按规定按程序发(公)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六)建立并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有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媒体舆论正面宣传报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监管工作信息。
  (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九)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
  第六条 由市食安委负责组成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对县级政府及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工作,每年考核2次。
  第七条 考核方式包括:
  (一)自查自评。各地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
  (二)平时考核。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查现场),不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暗访。暗访情况纳入目标考核总体评价。
  (三)定期考核。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25日前对县级政府及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考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被考核地(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报。
  (二)查看资料。查看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制度等。
  (三)实地检(抽)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餐馆及学校食堂、畜禽定点屠宰场、农(集)贸批零市场等。重点对城乡结合部、食品摊点(特别是校园周边的食品摊贩)、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进行检查,了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四)交流反馈意见。召开座谈会,与被考核地(单位)交流反馈意见。
  (五)综合评分。根据考核量化指标,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地(单位)进行评价打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或以上推广的;
  (二)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产生警示效应的(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
  (三)在国家、省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的;
  (四)国家、省和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考核为零分: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组汇总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评分情况,由市食安委审定后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对获得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前三名的县级政府或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在年终绩效考核时,给予0.2分的加分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一的县级政府,由市食安办负责人约谈当地食安办主要负责人;连续2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食安委负责人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食安办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分0.5分;连续3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分1分,并建议同级党委调整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中排名倒数第一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市食安委负责人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2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食安委负责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分0.5分;连续3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当年绩效考核分1分,并建议市委调整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具体考核评分细则由市食安委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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