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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报名阶段)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5-12-25 15:31:11  
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考务工作细则(报名阶段)
 
根据教育部和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部分  报  名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定为2015年12月26日至30日。
二、报名条件
2016年高考报名按2015年教育部规定的条件审查办理。若教育部正式文件下发后对报名条件有调整,则对调整所涉及的相关考生重新进行资格审查。2015年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条件如下:
(一)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参加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报考加工制造类、信息技术一类、信息技术二类、旅游服务一类、财经商贸类和土木水利类等6个专业考试类的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一个初级(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具有报考资格。
报考医药卫生三类的考生须是就读中职学校前户籍为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阿坝、甘孜、凉山三所卫校农村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
(三)参加藏、彝文一类模式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藏、彝文一类模式考试的考生还须符合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号)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审查办法由三州招考办按川教函〔2013〕746号要求制定。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及现场信息确认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地制订并通知考生。
(二)我省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单考生以及其他各类单独考试考生)均须在常住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7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报名。
在外省就读或务工的四川籍人员,若不符合在当地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应回川报名考试。
(三)报考医药卫生三类的考生,由就读中职学校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就读中职学校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报名。
(四)考生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在网上按要求输入,考生评语等其它信息由报名点负责输入。
(五)考生到县级招考办进行现场信息确认,信息确认时,考生须交验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考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16年1月6日至15日。
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由考生在网上缴纳。网上缴费工作应安排在报名资格审查后、1月22日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州确定并公布。
(六)特殊类别考生的报名办法及要求:
1.所有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含统考生和单考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
2.“宏志班”考生,由学校在报名前造具今年毕业的宏志班考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基教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考生在学校所在县级招考办报名。报名结束后,县级招考办将这部分考生中,其户籍地可以享受民族照顾政策、或属于国家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县(见附件2)、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县(见附件3)的考生名单(注明考生族别和户口所在县市区、户口性质)单独上报市州招考办,市州招考办于3月16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志远班”考生,由毕业中学持团省委出具的2013年志远班高中录取名单到学校所在县级招考办报名,报名后相关考生名单的报送办法与“宏志班”相同。
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考生持招生学校的通知或名单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和普通高考。
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初试合格考生于3月20日前持招生学校复试准考证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补办报名手续,统一编排考生号,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但不参加普通高考。
东南大学少年班初试合格考生持招生学校的《招生考试准考证》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和普通高考。
4.在四川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到定居所在的县级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
5.在川的港澳台籍考生报名办法按原省招办川招普(2006)14号文件要求办理。
6.凡报考北京联合大学、天津理工学院、长春大学等高等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招生单独考试的听残、视障及其他残疾考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但可以不参加统一的招生体检。
7.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在考生现场信息确认时向所在地县(市、区)招考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样张见附件4),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
8.随迁子女申请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在2015年12月24日前,向就读中学所在的县级招考办申请并提供父母的证明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居)住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就读地认可的其他就业证明等任何一种证明),以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年限和取得学籍的证明。
9.符合藏文、彝文加试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确认是否加试,报名工作截止后不得补报藏文、彝文加试。请相关县级招考办注意提醒符合条件的考生。
10.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教师资班对口招生单独考试考生,须到毕业学校所在的县级招考办报名,统一编排考生号。
(七)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藏区“9+3”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1﹞133号)规定,我省藏区“9+3”中职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具体报名办法如下:
1.“9+3”应届毕业生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由学生自愿选择,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2.在中职学校所在地参考的报名办法
报名前,凡拟参加普通高考的“9+3”学生均应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交所就读中职学校。户籍未转出学生的申请应包含两项内容:一是申请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二是申请享受户籍地的录取照顾政策;户籍已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则只申请享受原户籍地的录取照顾政策。报名时,中职学校负责审核考生是否在本校就读,持学生名单及其申请书,指导学生网上报名,组织学生到所在的县级招考办进行报名确认。
县级招考办根据中职学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进行报名确认,然后汇总本县(市、区)“9+3”毕业生考生名单及其报名数据库,随其他考生报名数据库一并上报市州招考办。考生的申请书由县级招考办随其他申报录取照顾的考生申请书一并存查。
有关市招考办按照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中职学校当年“9+3”录取数据库对县级招考办上报的“9+3”毕业生考生名单及其就读学校进行审核,无误后,将本市全部“9+3”毕业考生名单及其报名数据库,随其他考生报名数据库一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3.回户籍所在地参考的报名办法
考生在网上报名后,持就读中职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到户籍所在县级招考办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结束后,县级招考办汇总考生名单及其报名数据库,随其他考生报名数据库一并上报州招考办,州招考办按照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9+3”当年录取数据库对考生名单及其就读学校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全部“9+3”毕业考生名单及其报名数据库,随其他考生报名数据库一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八)在县级招考办确认信息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见附件5),承诺本人所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等所有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客观、真实;承诺本人在参加体检时将提供真实的既往病史等信息;承诺提供申请享受录取政策照顾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愿意在高考中严格遵守《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如有任何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愿意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四、报名工作要求
(一)报名前各地要将高考报名条件、对象和资格审查内容、办法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
(二)报名前县级招考办应配备并培训报名工作人员,指导报名点工作,保证设备、人员和技术到位。
(三)集体报名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在本单位报名的考生进行网上报名,并根据县级招考办的统一安排,做好报名管理相关工作,确保本单位网上报名顺利进行。
(四)各地应在考生报名时,明确告知考生报名、信息确认、网上缴费、体检等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报名期间,报名点应张贴有关报名的规定、办法、程序,网上报名网址以及考生应注意的事项。各报名点工作人员要解答考生关于报名中的各种问题,组织、指导考生严格按照网上报名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输入有关报名信息,完成报名工作。
(五)各级招考办及报名点要遵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22号)文件的要求,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考生信息的准确与安全。
(六)县级招考办在组织完成报名数据的整理、校对,编定报名号后,使用身份验证系统采集考生二代身份证信息,核对并校准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然后比对考生面颊和身份证照片,成功后为考生现场拍照;最后采集考生左右手拇指指纹(若任一拇指指纹无法采集,则采集左右手食指指纹,以此类推)。严禁通过翻拍或扫描等手段采集考生照片信息。信息采集完成后,县级招考办在统一印制的空白表上套打出《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信息修改勘误表(身份证信息与网上报名信息不相符的考生才有),交由考生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签名确认后,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经确认后的《报名登记表》、信息修改勘误表由县级招考办汇总,其中,《报名登记表》在送省扫描后返由县招考办装入考生档案袋,信息修改勘误表由县招考办存查。
填写《报名登记表》和《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以下简称《体检卡》)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1)填写表格要求使用黑色签字笔,保证字迹工整,清晰。
(2)保持表、卡整洁,避免弯曲、折叠、破损和污染。
(3)在定位点上和周围不能有墨水、印泥等污染。
(4)盖章须采用蓝色印泥,保证清晰完整。
(七)县级招考办和报名点应准备好已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银行卡,以便于代为考生缴纳报名及考试费。
五、规范管理,严格报名资格审查。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按照报名条件和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以及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综合治理,严防“高考移民”等违规报名事件的发生,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享受户口所在地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2013年8月31日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资格审查后,县级招考办应将2013年8月31日以后迁入、不能享受本地加分录取照顾的考生名单上报市州招考办,市州招考办审核汇总后,于3月16日前报达省教育考试院。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毕业学校、应往届属性,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族别、户籍地址、户口性质,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地方的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界定考生户口性质,民委负责对有疑问的族别进行认定。纳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还要负责审查考生当地高中连续学籍年限和是否实际就读,公安部门还要负责审查考生取得现当地户籍的年限和考生监护人户籍是否在当地。
(四)随迁子女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县级招考办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经初审可在就读地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名单须在县级招考办以及就读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现户籍所在地。
(五)县级招考办和集体报名单位是报名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在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其具体职责是:
1.集体报名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报名考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其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非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招考办核准。
2.县级招考办负责外地就读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随迁子女考生、同等学力考生和其他非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指导和资格审查工作。
3.审查考生的姓名、性别、族别、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以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报名结束后,市州招考办要按照省招考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考生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76号)的要求将考生的姓名、性别、族别、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六项信息交由市州公安局核对,发现信息不符的,市州招考办和公安局要共同逐一核实,并针对差错原因,采取相应办法逐一更正,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
4.经核准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名单由县级招考办存查。
5.县级招考办对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不予报名的学生应作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毕业学校、不允许报名的原因等,并存留一年备查。
 
第三部分  享受各种政策照顾的考生资格及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审查办法
2015年政策性照顾项目的申报、审查和公示办法暂按2014年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办理。待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确定后,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照顾项目范围和本文确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审查和公示。
一、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其材料报审程序为:
各市州招考办按省教育厅的表彰《通知》所列名单,直接在本地的报名库里提取考生的报名号、姓名、所在中学,分类别于4月28日前将表格(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附电子文本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定。如上报时省教育厅《通知》还未下发,市州招考办可根据本市州教育局上报省教育厅的名单加上考生号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2015年1月1日之前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协主办的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⑤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以下简称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其材料报审程序为:
考生如实填写《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获奖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9),经所在学校签章后报县级招考办。获奖证书原件应同时报县级招考办验证,无误后,验证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县级招考办公章,然后贴在《登记表》后面。
市州招考办审查县级招考办上报的获奖材料,合格名单按考生号由小到大填写《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获奖者名册》(见附件10,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附电子文本于4月28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定。
三、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的审核程序:
(一)在户口所在县级招考办报名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04年以前个别地方未发证的,持安置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持获奖证书原件赓即到安置地民政部门登记审核。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专人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获奖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民政局公章。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民政部门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并于4月8日前上报市州民政局复核,市州民政局将经复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于4月22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4月28日前将核准的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考生将经民政部门验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县级招考办,待省核准后,县级招考办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四、烈士子女的加分资格审核程序参照上述第三条的办法执行,但须同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交由县级招考办装入考生档案。
五、见义勇为考生和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审核程序:
(一)2015年1月1日前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在高考报名后,持获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县级招考办申请。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报名后,持父(或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到县级招考办申请。
(二)县级招考办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确认无误,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级招考办公章。证书复印件和子女关系证明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审核完毕,县级招考办将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连同“见义勇为”有关事迹材料于4月15日上报市州招考办复核,市州招考办将经核准考生名单及事迹材料于4月28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六、经省侨办、省台办审查合格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名单,由省侨办、省台办于4月28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七、体育尖子测试及审核办法另文规定。
八、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的审核程序:
报名后,考生持有关证明或材料﹝其中:退役军人持退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军人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持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据的写明其父(母)服役地点属何类地区和服役年限的证明材料;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持军以上政治部出据的证明材料。军人子女还须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审核程序同第三部分第三、四条。
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持本人申请和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送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其审核程序同第三部分第三、四条。
九、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报名后,考生持残疾人民警察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通知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同时还要持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原件,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核:
1.公安、检察、法院系统:考生持相关材料分别报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核,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将审核合格名单上报市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市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核无误,再将合格名单上报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审核。
2.司法行政系统:省属监狱、劳教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审核,市属监狱、劳教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司法局审核,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市司法局再将审核合格考生名单报省司法厅审核。
3.国家安全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省国家安全厅审核。
4.交通、林业、铁路、民航、海关系统:考生将相关材料报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再将审核合格名单报省公安厅。各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是:交通系统为省交通厅公安处;林业系统为省林业厅森林公安局;铁路系统为成都铁路公安局;民航系统为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海关系统为成都海关缉私局。
(二)审核办法:相关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考生相关证件、证书原件,经确认无误后,造具合格名单,在考生证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鲜章),然后将证件、证书原件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退还考生。
(三)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司法厅、国安厅于4月28日前将审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以公函形式报省教育考试院(附电子文本)。
(四)考生将经各相关部门验证签章的证件、证书复印件和子女证明原件交县(市、区)招考办,待省公示后,县级招考办将相关材料装入考生档案。
十、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审核程序如下:
县(市、区)招办受理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后,应按照《省招考委、省残联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33号)的要求,组织由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2016年3月18日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于3月22日前逐级报达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县(市、区)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简称《告知书》),并于4月15日前通过市县招考办逐级送达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残疾考生可根据《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四部分  享受录取照顾考生及特殊类型招生考生的申报
与公示办法
 
所有拟享受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以《四川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为准)的考生均须就其对应的照顾项目进行申报并公示。针对不同的照顾对象,公示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
报名结束后,三州、十七县、两区所有考生和其它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都要在报名确认时就享受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照顾进行申报,市、县两级招考办和中学要赓即进行申报公示,中学要公示到班级。申报公示无异议,报名数据汇总后,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这部分考生进行资格公示。
市、县两级招考办和中学有门户网站的在网站公示,未建立门户网站的以媒体刊登或张榜等方式公示(下同)。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户籍所在县(市、区)、族别。
二、国家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县、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县考生
对国家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县、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县的考生,考生相应类别计划的报考资格审查结束后,市、县两级招考办和中学要赓即按国家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县、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分别进行报考资格合格名单公示,中学要公示到班级。公示无异议,市州招考办汇总本地合格考生名单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应即学籍所在学校)和班级、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及其取得时间、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户口性质(城镇或农村)、族别。
三、经申报可以享受录取照顾的考生
(一)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限2015年1月1日前,本段内下同)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全国决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参加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以及见义勇为考生,在考生申报后,高考报名点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名单进行申报公示,然后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查合格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同时将合格考生名单逐级下发至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各级各单位分别对本地或本校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省级优秀学生须同时公示其事迹。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在向规定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向高考报名点申报,由报名点进行申报公示。各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报省教育考试院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同时将合格考生名单逐级下发至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各级各单位分别对本地或本校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
(三)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8个项目运动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所在中学对申报考生初审合格后将其名单赓即进行申报公示,市级教育部门初审合格后则须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经省组织的统一测试达到相应标准后,由省教育考试院在门户网站上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同时将合格考生名单逐级下发至县级招考办和中学,各级各单位分别对本地或本校合格考生名单进行资格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
四、特殊类型招生考生
(一)保送生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备保送生资格的五类考生,由本人向有关部门、所在中学申请,并经有关部门、中学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
公示内容包括保送生的姓名、所在班级、获奖项目等关键信息。
(二)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考生
试点高校须将入选考生名单及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入选考生名单、相应录取要求及联系方式报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在确定或收到入选考生名单后赓即在中学、试点高校网站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高水平艺术团和高水平运动队
高校将入选考生的名单及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入选考生名单、相应录取要求及联系方式报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所在中学、相关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在确定或收到入选考生名单后赓即在中学、相关高校网站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享受照顾项目、入选高校。
五、公示时间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六、其他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开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
第五部分  体检工作
一、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县招委和县卫生部门应确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作为体检医院(如本县(市、区)无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可放宽到二级乙等医院)。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号)、《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地招考办应在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同时,应提醒考生注意本人的各项体检结论是否准确无误。同时,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招考办确定。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考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级招考办报市州招考办,由市州招考办确定市级医院再复查一次,对考生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
三、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四、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标准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五、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地体检工作须在4月30日前完成。
 
第六部分  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职业技能考试
 
根据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职业技能考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76号)的规定,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旅游服务一类、旅游服务二类、轻纺食品类、材料类实行职业技能全省统考。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的考生按照普通高校招生的要求在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后,还须登录本专业类组考院校网站进行技能考试报名,并按组考院校规定办法进行信息确认和缴费。各专业技能考试安排在2016年4月下旬(具体时间及地点以组考院校公布的为准)。
各组考院校网址如下:
土木水利类: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http://www.scatc.net
加工制造类: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http://www.cap.edu.cn
旅游服务一类:成都职业技术学院,http://www.cdp.edu.cn
旅游服务二类:四川旅游学院,http://www.sctu.edu.cn
轻纺食品类: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http://www.cdtc.edu.cn
材料类:绵阳职业技术学院,http://www.myvtc.edu.cn
旅游服务二类……
轻纺食品类专业……
 
附件2:
 
四川省国家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县(市、区)
(共68个县、市、区)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羌族自治县
广元市:昭化区、朝天区、剑阁县、旺苍县、青川县、苍溪县
乐山市: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
南充市:仪陇县、阆中市、南部县、嘉陵区
宜宾市:屏山县
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
达州市:万源市、宣汉县
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恩阳区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
 
 
 
 
 
 
附件3:
四川省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
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
实施范围县(市、区)
(共119个县、市、区)
成都市:大邑县、邛崃市
攀枝花市:仁和区、米易县、盐边县
泸州市:叙永县、古蔺县、合江县
绵阳市: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江油市
广元市:昭化区、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利州区
遂宁市:蓬溪县、大英县
内江市:东兴区
乐山市:沐川县、马边县、金口河区、峨边县
南充市:仪陇县、嘉陵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阆中市
宜宾市:屏山县、翠屏区、南溪区、宜宾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
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华蓥市
达州市:宣汉县、万源市、通川区、达川区、开江县、大竹县、渠县
巴中市: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
雅安市: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
眉山市:青神县
资阳市:安岳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市、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凉山州:木里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越西县、美姑县、雷波县、西昌市、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冕宁县、甘洛县


 

附件4:
四川省残疾人报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考生所在市(州):            县(市、区):             
 

考生姓名
报名编号
残疾类型
残疾级别
 
 
 
 
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考生残疾人证件号码
 
 
申请的合理便利
请在对应的方框勾选(可多选)
1
□使用盲文试卷
□使用大字号试卷
□使用普通试卷
2
□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3
□携带盲文笔
□携带盲文手写板
□携带盲文打字机
 
□携带照明台灯
□携带光学放大镜
□携带盲杖
 
□携带盲文作图工具
□携带橡胶垫
 
4
□佩戴助听器
□佩戴人工耳蜗
 
5
□使用轮椅
□携带拐杖
□携带特殊桌椅
6
□延长考试时间
 
 
7
□需要引导辅助
 
 
8
□需要手语翻译
 
 
9
□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其他
如有其它便利申请,请在此栏内填写

 
 申请人/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签字:                   
(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法定监护人与申请人关系:                 日  期:2016年   月    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对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考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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