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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版)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6-6-21 8:35:49  
附件1
 
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省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评价标准要体现不同类型学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并向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三)创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引导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的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的名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要按照不低于省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在省和当地评价标准条件的基础上,制定考核推荐条件和办法。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和相应职务层次岗位空缺数额内合理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后,按程序申报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经过评委会评审。各级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在择优聘用时对这部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6.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区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筹备(2015年9月-12月)
1.明确职责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照“三定”职责,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改革工作,牵头制定全省总体实施方案和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制度;教育厅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牵头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和标准条件,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措施,加强舆论引导。
2.开展调查摸底。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各学校教师素质情况、职称评审情况、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等,为改革提供准确数据。
3.制定配套措施。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我省改革实施方案、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及评价标准条件、评价办法等配套办法,报人社部、教育部审批。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16年1月-5月)
1.制发文件。包括:《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意见》、《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动员部署。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国家改革工作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3.舆论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4.组织培训。分层次对涉及改革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6年5月—2016年12月)
1.人员过渡。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2.组织评审。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后,根据工作需要、人才结构及“评而未聘”人员数量,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推荐人数,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正高级教师推荐人数另行通知。
3.学校聘用。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到相应岗位,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17年1月-2017年4月)
首次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全面总结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2017年2月底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市州改革工作实施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人社部和教育部。
五、工作要求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聘用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级要根据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改革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州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职称(职务)层级的评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际,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四)强化服务,全程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突出职称评价的服务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教师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要加强工作督查,明确任务、明确时限、明确要求,确保相关政策在基层落地。要实行阳光评审,实现全过程监督,实施结果公示,充分尊重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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