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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解读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9-9-21 10:28:14  
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教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开发局、残疾人联合会,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市级教育直属学校,市属职业院校,市管民办学校,市政府机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达州市教育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民政局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   达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达州市扶贫开发局
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5日



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序进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教育公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的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公(民)办学校在籍在校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认定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将学生公寓管理员纳入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要建立健全包括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工作组的三级认定工作机制。校级认定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政教处负责人、后勤(总务)处负责人、年级主任、资助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年级认定工作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担任成员,负责年级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为成员,负责班级的评议工作。三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初中、小学、幼儿园要结合办学规模,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三级认定机制(村小单班学校按两级认定机制设置),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制。学校可邀请家委会成员、街道办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参与认定工作。乡镇中心校要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督促指导。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将本地本校学籍信息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对接比对,建立本地本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认定指标体系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上一年度在校生消费月均消费水平等因素,其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五条困难认定结果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二)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三)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五章 认定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认定周期
      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学期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进行一次,第二年春季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30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提前告知环节
      (一)高校应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申请工作事项。
      (三)名额分配。各地各校摸底各校各班建档立卡等六类学生数据。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资助面或名额时适当向农村学校、民族学校倾斜,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名额及资金分配工作,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休养救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享受资助。各校结合本校各班建档立卡等六类学生数据分配各班名额。
      第十八条个人申请环节
      (一)个人申请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各地、各学校可结合实际对认定申请表进行完善),申请相应学段资助项目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义务教育及以下学生一般由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高校学生个人申请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进行。
      (二)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九条学校认定环节
      (一)认定原则
      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认定流程
      1. 班级评议(高校为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班级评议工作组召开班级评议会,根据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应佐证材料实施差额评议,评出本班拟受助学生名单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作出认定,填写《班级民主评议表》在班内公告并张贴,在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评议建议]栏签署“班级评议意见”。汇总拟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班级民主评议表》报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
      2. 年级认定(高校为院〈系〉认定)。年级认定工作组召开年级审核会,根据分配名额,对各班推荐拟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班级民主评议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拟受助学生名单》在本年级(院、系)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学生返相应班级进行核实并进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年级认定审核表》并在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院(系、年级)意见]栏签署“年级认定审核意见”。汇总拟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表》、《年级认定审核表》报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高校增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认定,审核后再报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校级认定。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召开校级审核会,根据学校名额,对年级认定上报的拟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表》《年级认定审核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拟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在校园里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学生返相应年级、班级进行核实并进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在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校方认定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汇总填写《达州市**县**学校春(或秋)季学期**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和《达州市**县**学校春(或秋)季学期**资助项目统计表》报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结果公示环节
      (一)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进行公示;
      (三)严格审查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四)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学校要将公示情况多位取景,图片资料留档保存。
      (六)公示监督方为学校的监督机构(如纪委、党委或支部、工会等第三方),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监督机构出具《公示结论》,学校资助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建档备案环节
      学校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班级民主评议表》《年级认定审核表》、校级审核记录、《公示结论》分类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将受助学生名单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加强沟通协作。各地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部门要全面指导和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指导和监督所属技工院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加强数据共享。各地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困难学生全部纳入无遗漏,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加强信息管理。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五条加强资助育人。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畅通举报渠道。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严肃工作纪律。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受助学生的认定资格,追回受助资金;无法追回的由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及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于2019年底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地人社局和市技工学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在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等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达州市班级民主评议表
                3. 达州市年级认定审核表
                4. 达州市**县(市、区)**学校**年春(秋)**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
                5. 达州市**县**学校**年春(秋)**资助项目名单统计表
 
附:《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解读
  为推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实施,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近日,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统一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步骤,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一个不少”“应助尽助”。
  《达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从8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一是将过去不同学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统一进行了制定,简化办事程序,并不再强制性提供佐证资料;二是明确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认定工作负全责;三是明确各学段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认定工作机制,大学阶段实行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认定,高中以下阶段实行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工作组三级认定,村小单班学校实行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和班级评议工作组两级认定;四是明确认定结果包括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五是明确资助名额分配,各地各校要以每学期困难学生摸底实有数据为依据;六是明确认定步骤及方法按层级实施,实行痕迹管理;七是明确公示办法,即学校将受助学生信息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的监督方由学校纪委、党委或支部、工会等监督机构承担,公示结束无异议由学校监督机构出具《公示结论》;八是明确档案及信息录入要求,学校将所有资料归并分类统一建档,并及时录入国家资助系统,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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